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智能化监管平台

2022-03-22 11:36:08 来源:搜狐
导读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检测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见证取样送样和检测试验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检测市场整治,着力促进检测行业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启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智能化监管平台

(一)2022年4月15日前,分批完成对全市检测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智能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操作培训工作。

(二)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监管平台的系统对接。在此阶段全市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混凝土实验室及混凝土搅拌设备完成检测相关信息和混凝土投料配合比接入监管平台工作。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监管平台试运行。

(三)2022年6月1日起,监管平台正式运行,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充分利用监管平台加强检测监督管理,违反本通知规定,无监管平台附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二、加强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管理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将检测合同上传监管平台(可先传简易合同,再补传正式合同)。检测费用(含取样二维码唯一标识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应是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应在监管平台填写委托信息。

(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见证员,施工单位应书面授权确定项目取样员。见证员、取样员登录监管平台,按要求上传授权书并进行实名认证登记。通过实名认证、单位授权信息登记完整的见证员、取样员方可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

(三)为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杜绝见证取样弄虚作假,所有送样样品必须有见证员见证,取样员在取样现场植入或粘贴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对于混凝土试件在植入二维码同时,应在植入的二维码同面刻画试件混凝土浇捣的栋号及部位。

(四)送检样品制作完成后,见证员使用手机移动端在取样现场拍摄见证员、取样员、样品全照、样品细节照片上传,监管平台系统自动将取样时间、地理位置信息等实时留存。见证员应对取样员取样、标识和信息登记、上传等全过程进行见证,确保取样规范、标识准确、信息登记完整。

(五)送检样品在见证员见证下由取样员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利用监管平台对见证员、取样员身份进行核定,并按规范要求验样。检测机构对样品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验样,不得受理无二维码封样或无见证员到场的送检试样。见证员、取样员身份核定和验样信息拍照上传监管平台。凡见证员、取样员身份不符的、样品无唯一性标识的、唯一性标识信息与样品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检测机构不得收样,不得进入监管平台开展检测操作,同时监管平台自动发出预警提示。

三、加强检测试验信息化管理

(一)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建立本机构电子信息化系统,信息系统应覆盖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流程,要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混凝土及砂浆立方体抗压试验、金属原材料及焊接接头(机械连接件)拉伸试验等力学性能的试验及其他规范规定必检项检测数据实时上传。

(二)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室内试验场所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室内检测项目和检测全过程,视频信息接入监管平台后应清晰有效。视频信息存储在检测机构和监管平台,保存时限不应少于两个月。

(三)检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现场检测时,应有见证员在场,检测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检测方案,应将现场检测部位、见证员、检测员拍照上传。检测人员在工程现场进行基桩静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将工程现场必要信息进行录制,做好上传台账记录。具体录制内容应至少包含如下信息:项目工程概况标识牌、检测方案、现场检测人员上岗证、每根桩堆载吊装开始至卸载完毕全过程。若施工现场有异常情况发生无法使用或停止使用平台时,或检测结果有可能引发争议时,检测人员应使用手机移动端拍摄留存上述相关信息原始视频备查。

(四)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将检测机构、人员和检测设备管理纳入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安全性、保密性管理,及时更新升级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符合规范、运行顺畅。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改进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五)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必须统一按照检测报告检测时间连续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抽撤,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由监管平台附二维码标识。凡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由监管平台自动统计汇总,同时,通过监管平台自动推送告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对检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充分发挥监管平台的作用

(一)落实监管平台登录权限管理,各用户单位或个人均使用实名制登录监管平台,系统将自动记录操作日志,对操作过程实现追溯。各检测机构用户单位分配一个管理账号,可授权本单位专人对登记信息、检测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登记和上传信息的真实、有效。

(二)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应对上传监管平台的信息进行分析管理,对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检测能力信息和检测项目登记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性等情况进行抽查。利用监管平台随机对收样、检测试验情况进行实时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并将违规行为每月末报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

(三)将市检测协会、市混凝土协会列为监管平台协管单位,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交流、培训活动,安排专人对平台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流程、检测参数、检测异常频次、见证取样送样、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编号、见证取样唯一性标识等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每月末报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指导检测机构加快信息化建设,着力推动见证取样送样信息化工作。将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工作纳入巡查内容,对工作不力的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对取样送样及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曝光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不具备检测能力、挂靠资质承接检测业务和屡教不改的检测机构限制进入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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