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国家在农村宅基地建设方面制定了许多政策,以使农民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帮助许多贫困农民摆脱现状。但是,每个地区的宅基地建设政策会有所不同。所以,今天,小编想告诉你一些关于郑州农村宅基地建设的规定。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菜地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和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下同)计算;
(2)征用鱼塘、荷塘、农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薪炭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等有利可图的非耕地,按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建设单位通过征地方式改建房屋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2)安置补贴:
(一)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的四倍计算。人均每0.1亩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年产值和安置补助费乘以略低于相邻耕地计算;
(3)征用房屋等建筑物的地基和无利可图的非耕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3)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茬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会得到补偿。可移植的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应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征地协商后种植的违法建筑物、树木和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着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搬迁费或者补偿费。
征地补偿增加了宅基地补偿和社保补偿。根据修正案草案,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农民和村民房屋补偿费、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在住房保障方面。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在国有土地上建房,不能提供的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区外,宅基地安排翻建房屋的,按新建房屋成本补偿。
以上是我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关于郑州农村宅基地建设拆迁的一些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不知道的朋友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避免以后在这方面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