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潮州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和报销范围

2022-07-27 05:12:10赵阅翰
导读 大家好,小社来为大家解答社保的问题。2022潮州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和报销范围,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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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 大病保险就是报销城乡居民因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让绝大多数群众不再因病陷入经济困难。本文整理了2022年潮州大病保险的流程、办理条件、报销范围。

2、 范围

3、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均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4、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投保职工大病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投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直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5、 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新生儿母亲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病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母亲享受相应的大病保险待遇,免缴大病保险费。

6、 承销机构和承销期

7、 在潮州承保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8、 承保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出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承保机构支付。

9、 保费标准和资金来源

10、 溢价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9年49元/人月,2020年94元/人月,2021年43元/人月;职工大病保险:2019年83元/人月,2020年91元/人月,2021年10元/人月;补充医疗保险:2019年90元/人月,2020年09元/人月,2021年60元/人月。

11、 资金来源。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市直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和经批准纳入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其他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政府支付。

12、 鼓励市级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加本市职工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为其所有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所需保费由用人单位或同级根据参保单位经费来源分别缴纳。

13、 水平

14、 参保期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由承保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对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被保险人, 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年度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支付,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30万元。

15、 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支付。

16、 对于职工大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每年累计自付费用不足1万元的,由

17、 符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以下程序理赔: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其余部分。大病保险先行补充医疗费用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承保机构结算。

18、 在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其余部分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大病保险先行补充医疗费用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承保机构结算。

19、 大病零星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由参保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再与承保机构结算。

20、 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在市、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乡镇的保险机构设置的服务点申请理赔,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21、 索赔申请;

22、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表;

23、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24、 医疗费用收据和诊断证明;

25、   委托理赔的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填写委托书。

26、  人员配置

27、  为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经市同意,新一轮大病保险承保机构继续在全市配备不少于100名工作人员,并对原服务网点和人员配备进行调整。保留市社保经办机构、潮安区社保经办机构、饶平县社保经办机构、湘桥区社保经办机构、枫溪区社保经办机构、意溪镇、磷溪镇、古巷镇、彩塘镇、龙湖镇、浮洋镇、文祠镇、新丰镇、三饶镇、浮山镇、钱东镇、所城镇、海山镇等18个服务网点,取消设置在其余乡镇的服务网点,人员由承保机构重新调配。调整后乡镇服务网点仍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其余人员配属到市级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和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承担派驻部分主要定点医疗机构和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巡查、稽核等工作。

28、  其他

29、  被保险人转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别的,同时转换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投保险种,自转换投保险种次月1日起按新投保险种标准享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转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别的被保险人的自付费用合并计算,被保险人转换投保险种前后已赔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累加计算,并以新投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标准为限。

30、  被保险人在同一时段内出现重复投保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投保险种中待遇最高的一种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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