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社来为大家解答社保的问题。员工离职后公司忘记停社保,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费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解答:
1、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一般的操作是员工入职时参保,离职时停保,以保证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正常的参保状态,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但员工离职后,如果用人单位忘记停保,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笔“错账”该算在谁的头上?
3、 情况
4、 王于2011年11月加入某公司。加入公司后,公司为王参加了社会保险。
5、 2012年9月,王因生孩子从公司辞职,当月月底离职。王离职后,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
6、 2016年3月,当地社保部门通知该公司清偿所欠社保金5万余元。4月13日,公司还清了社会保险费,包括王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42000余元。
7、 随后,该公司诉至法院,称王某在辞职后为其缴纳了42000余元的社保费。
8、 公司主张王离职后未提供劳务,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因王某无合法依据获取不当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王某应向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9、 王辩称,其离职后并未要求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为离职员工停保是公司的义务,与他无关。他愿意配合公司去社保部门办理退费手续,但拒绝退还社保费。
10、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王辞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虽然是公司自身管理问题造成的,但公司的损失是因为支付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王获取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有权要求王返还不当利益。
11、 一审判决王酌情返还公司社保保费3.7万余元。
12、 王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13、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名下虽已取得社会保险费,但不属于王某所有,王某不能随意处分。客观上,他实际上没有获得有争议的保险利益。要享受保险利益,他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而这些条件还没有达到。故该公司主张王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明显不公平,公司可以等条件达到,再由王实际取得保险利益,并主张另行返还。
14、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无需返还保险费。
15、 案例编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段5870号
16、 评论和分析
17、 本案的焦点在于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忘记停止缴纳社保,导致公司损失。员工可以被索赔回来吗?
18、 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
19、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归还。
20、 员工的利益不是不当得利,不是员工自由支配的,既不能兑现,也不能消费,更不能换取其他可获得的利益。如果被退回,就不公平了。
21、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归还。
22、 这个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员工是实际受益人,这个利益是单位不当支付的损失。
23、 第三种观点认为,员工可以主张返还社保的收入。
24、 虽然福利是员工挣的,但是福利是有条件的。如果不满足条件,员工客观上不会受益,用人单位可以在条件满足时主张返还。
25、 第四种观点是公司可以主张社保退款。
26、 公司可以向社保部门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误缴的社保金。
27、 在这里,我同意第三种方法,理由如下
28、 二是“取得财产性利益”的认定
29、 一般来说,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一方无过错地取得他人的财产,以增加自己的财产,不受年龄、性别、智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利益的取得不受环境的限制,财产的取得不受时间的限制。
30、 判断受益人是否有财产利益,一般是通过比较他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与他在与他人利益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本应拥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来确定的。
31、 任何财产状况或利益已增加或应减少而未减少的,视为收到利息;如果既有损益,损益相抵后还有剩余利息的,也是接收利息。受益人取得该利益后,通常可以占有、支配和管理该利益,否则不应视为不当得利。
32、 本案中,王某虽然名义上取得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利益,但客观上王某并未实际占有该利益,对该利益不能支配和控制,不符合取得财产性利益的本质特征,属于未实现的不当得利。当条件满足时,公司可以要求退货。
33、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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