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省外转移涉及转移收支 北京市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告

2022-06-23 04:24:09冯茂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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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人社局、社会事务局:根据《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人社部发〔2021〕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关系跨省(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失业保险权益。现在,相关问题如下:申请人登录。各区人社部门按照85号文及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的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业务。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快现有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的优化升级,实现与中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的端口对接,在各区开展业务。

2、 附件: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5号)

3、 北京市人民社会保障局

4、 2022年4月28日

5、 附件

6、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7、 人社部发[2021]85号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厅(局):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失业保险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工作,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渠道,保障职工失业保险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转移。

9、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0、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申领。待遇支付期间,不得中途变更支付地点。选择户籍所在地申请的,必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1、 (三)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再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2、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但在转移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13、 待转移失业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标准

14、 (一)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费、领取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期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计算。

15、 (二)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6、 (三)从转出地转入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部分由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并入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

17、 关于转移和延续过程

18、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可以通过经办窗口线下进行,也可以依托金保工程线上进行。

19、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包括

20、 (三)参保职工或者失业人员也可以直接向转移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出具转移地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转出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21、 (4)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一个月内将失业保险费用转入转出地。失业保险费划转期间,不影响划转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转移到位为由拒绝发给失业保险金。

22、 任何其他业务

23、 (1)本通知所涉及人员的身份由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前的申请人身份确定。

24、 (二)转出机构转出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参保失业人员相关信息后,仍需保留信息备份,注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地信息和失业保险费用转移金额及明细。

25、 (3)本通知适用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和费用转移办法由省、自治区自行制定。

26、 (4)经办机构依法主动与参保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7、 (5)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信息化建设。

28、 (6)现行规范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9、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精简程序,压缩环节,加快办理,以利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关系的转移接续。同时,加强信息管理,防止资金诈骗和冒领,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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